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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相片AKIMOTO AKIRA

意大利民法 - 人与家庭

第一章 - 自然人(第 1-10 条)

第 1 条 - 法律行为能力

第 2 条 - 成年年龄。行动能力

第 3 条——工作能力 [已废除]

第 4 条 - 纪念

第 5 条 - 处置身体的行为

第 6 条——姓名权

第 7 条——姓名权的保护

第 8 条——出于家庭原因保护姓名

第 9 条——假名的保护

第 10 条 - 滥用他人形象

第二篇 - 法人(第 11-42 条之二)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 11 条——公共法人

第 12 条——私人法人 [已废除]

第 13 条 - 社会

第二章-协会和基金会

第 14 条 - 公司章程

第 15 条——撤销公司成立契据

第 16 条 - 公司章程和章程。修改

第 17 条 - 购买财产和接受捐赠、继承和遗赠 [已废除]

第 18 条 - 董事的责任

第 19 条——代表权的限制

第 20 条 - 协会大会的召开

第 21 条 - 大会决议

第 22 条 - 针对董事的责任诉讼

第 23 条——决议的取消和暂停

第 24 条 - 会员的退出和开除

第 25 条——对基金会管理的控制

第 26 条——活动协调和行政管理的统一

第 27 条 - 法人消灭

第 28 条 — 基础改造

第 29 条 - 禁止新业务

第 30 条——清算

第 31 条 - 资产转移

第 32 条 - 特定目的地的货物转移

第 33 条 — 法人登记 [已废除]

第 34 条 - 文件登记 [已废除]

第 35 条 - 刑事规定

第三章 - 未经认可的协会和委员会

第 36 条 - 未经认可的协会的组织和管理

第 37 条——共同基金

第 38 条 - 义务

第 39 条 - 委员会

第 40 条——组织者的责任

第 41 条 - 成员的责任。出庭代表

第 42 条 - 资金的不同目的地

第 42 条之二 - 转型、合并和分立

第三篇 - 住所和居所(第 43-47 条)

第 43 条 - 住所和居所

第 44 条——居住地和住所的转移

第 45 条 - 配偶、未成年人的住所和禁令

第 46 条 - 法人总部

第 47 条 - 选择住所

第四篇 - 缺席和宣告推定死亡(第 48-73 条)

第一章 缺席

第 48 条 - 死者的馆长

第 49 条 - 缺席声明

第 50 条 - 暂时占有货物

第 51 条 — 给予缺席者配偶的赡养费

第 52 条 - 暂时占有的效果

第 53 条 - 享受商品

第 54 条 - 商品供应限制

第 55 条 — 将他人暂时占有

第 56 条 — 缺席者的返还或他的存在的证明

第 57 条——缺席者的死亡证明

第二章 推定死亡宣告

第 58 条 - 缺席者的推定死亡声明

第 59 条——更新请求的期限

第六十条 其他宣告推定死亡的情形

第 61 条 - 推定死亡日期

第 62 条 - 宣告推定死亡的条件和形式

第 63 条 - 缺席者推定死亡宣告的效力

第 64 条 - 占有和库存

第 65 条 — 配偶再婚

第 66 条——已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存在证明

第 67 条 - 存在声明或死亡证明

第 68 条 — 新婚姻无效

第三章 存在不明或已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可能原因

第 69 条——存在不明者的权利

第 70 条 - 存在不明的人将被称为继承人

第 71 条 - 存在不明者的权利的消灭

第 72 条 - 已被宣告死亡的人将被称为继承人

第 73 条 - 已被宣告死亡的人的权利的消灭

第五篇 - 亲属关系和密切关系(第 74-78 条)

第七十四条 亲属关系

第 75 条 - 亲属关系

第 76 条 - 排名的计算

第 77 条 - 亲属关系的限制

第 78 条——亲和力

第六篇 - 婚姻(第 79-230 条之三)

第一章 婚姻的承诺

第 79 条——效果

第 80 条 - 退回礼物

第 81 条 - 损害赔偿

第二章 在天主教信仰的牧师面前庆祝的婚姻以及在国家承认的邪教牧师面前庆祝的婚姻

第 82 条 — 在天主教信仰的牧师面前举行婚礼

第 83 条 - 在国家承认的宗教牧师面前举行婚礼

第三章 在民事登记官面前举行的婚姻

第 132 条 - 缺乏庆祝行为

第一节 - 缔结婚姻的必要条件

第 84 条 - 年龄

第 85 条——因精神疾病而取消资格

第八十六条——国家自由

第 87 条——亲属关系、亲缘关系、收养

第 88 条 - 犯罪

第 89 条——暂时禁止再婚

第 90 条——未成年人的协助

第 91 条——种族或国籍的多样性 [已废除]

第九十二条——国王、皇帝和王子的婚姻[已废除]

第二节 - 婚姻的初步手续

第 93 条 — 出版

第 94 条 - 出版地点

第 95 条 - 发布期限 [已废除]

第 96 条 - 公布请求

第 97 条 - 公布文件 [已废除]

第 98 条——拒绝出版

第 99 条 — 庆祝结婚的截止日期

第 100 条 - 缩短截止日期和省略公布

第一百零一条 生命面临迫在眉睫的婚姻

第三节——反对婚姻

第 102 条 - 可以反对的人

第 103 条 - 反对行为

第 104 条 - 反对的影响

第一百零五条——国王、皇帝和王子的婚姻[已废除]

第四节 - 结婚庆典

 106 - 庆祝场所

107 - 庆祝活动的形式

第 108 条——条款和条件的不可执行性

109 - 在不同的城市举行庆祝活动

 110 - 市政厅外的庆祝活动

第 111 条 - 代理庆祝

第 112 条 — 拒绝庆祝活动

第 113 条 — 在民事登记官员面前庆祝结婚

第一百一十四条——国王、皇帝和王子的婚姻[已废除]

第五节-外国公民和本国外国人的婚姻

第 115 条 - 公民在国外的婚姻

第 116 条 - 外国人在国内的婚姻

第六节 - 关于婚姻无效

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八条缔结的婚姻

第 118 条 - 年龄缺陷 [已废除]

第 119 条 — 禁止

第 120 条 - 缺乏理解力或意志力

第 121 条 - 未经同意 [已废除]

第 122 条 — 暴力和错误

第 123 条 — 模拟

第 124 条 - 先前婚姻的纽带

第 125 条——检察官的行动

第 126 条 - 判决期间配偶分居

第 127 条——诉讼的不可传递性

第 128 条 — 假定婚姻

第 129 条——善意配偶的权利

第 129 条之二 - 配偶的恶意行为和第三方的责任

第七节 - 庆祝婚姻的证据

第 130 条 - 庆祝婚姻的行为

第 131 条——国家占有

第 133 条 - 因刑事判决而举行的庆祝活动的证据

第八节 - 刑事条款

第 134 条 - 遗漏公布

第 135 条——未经请求或无文件的公布

第 136 条——公民身份官员已知的障碍

第 137 条——公民身份官员的无能。缺乏证人

第 138 条——其他违规行为

第 139 条 - 配偶之一已知的无效原因

第 140 条——不遵守临时禁止再婚的规定

第 141 条——管辖权

第 142 条——前述规定的适用范围

第四章 婚姻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 143 条——配偶的相互权利和义务

第 143 条之二 - 妻子的姓氏

第 143 条之三 - 妻子的公民身份 [已废除]

第一百四十四条 家庭生活的方向和家庭的住所

第 145 条 - 法官的干预

第 146 条 - 从家庭住所搬迁

第 147 条 - 对儿童的义务

第 148 条 - 负担竞争

第五章 关于解除婚姻关系和分居

第 149 条 — 解除婚姻关系

第 150 条 - 人身分离

第 151 条 - 司法分离

第 152 条 - 因刑事定罪而分居 [已废除]

第 153 条 - 因居住地不固定而分居 [已废除]

第 154 条——和解

第 155 条 - 关于儿童的措施

第 155 条之二 - 单亲监护权和反对共同监护权 [已废除]

第 155 条之三 - 审查有关儿童监护权的规定 [已废除]

第 155 条之四 - 家庭住宅的分配和居住要求 [已废除]

第 155 条之五 - 有利于成年子女的规定 [已废除]

第 155 条 sexies - 法官的权力和未成年人的听证会 [已废除]

第 156 条 - 分居对配偶之间财产关系的影响

第 156 条之二 - 妻子的姓氏

第 157 条 - 分居影响的终止

第 158 条 - 双方同意的分居

第六章 家庭财产制度

第 I 节 - 一般规定

第 159 条 - 配偶之间的合法财产制度

第 160 条 - 强制性权利

第 161 条——法律或习俗的一般提及

第 162 条——婚姻协议的形式

第 163 条——协议的修改

第 164 条 — 婚姻协议的模拟

第 165 条——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

第 166 条 - 残疾人的能力

第 166 条之二 - 禁止制作嫁妆

第二节 - 遗产基金

第 167 条 - 遗产基金的设立

第一百六十八条 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 169 条——基金资产的转让

第 170 条 - 资产和孳息的执行

第 171 条 - 基金的终止

第 172 条 - 减少 [废除]

第 173 条 - 管理 [已废除]

第 174 条 - 更换管理配偶 [已废除]

第 175 条 - 限制的终止 [废除]

第 176 条——解除婚姻关系后的管理 [已废除]

第三节 - 合法共融

第 177 条 - 圣餐的对象

第 178 条 - 用于商业目的的商品

第 179 条——个人财产

第 180 条 - 圣餐物品的管理

第 181 条——拒绝同意

第 182 条 - 管理权仅委托给配偶之一

第 183 条 — 排除在外

第 184 条 - 未经必要同意而进行的行为

第 185 条——配偶个人财产的管理

第 186 条 - 共同财产的义务

第 187 条——配偶在婚前签订的义务

第 188 条——捐赠或继承产生的义务

第 189 条——配偶双方单独签订的义务

第 190 条——个人财产的附属责任

第 191 条 - 解除圣餐

第 192 条 — 退款和退款

第 193 条 - 资产的司法分离

第 194 条 - 圣餐的分割

第 195 条 - 动产的提取

第 196 条 - 如果缺少要移除的东西,则重复价值

第 197 条 — 对第三方提款的限制

第 198 条 - 嫁妆的果实。寡妇维护[已废除]

第 199 条 - 水果的划分 [已废除]

第 200 条 - 租赁 [已废除]

第 201 条 - 费用和改进 [已废除]

第 202 条 - 分居案件 [已废除]

第 203 条 - 分离无效 [已废除]

第 204 条——判决的追溯力。退货费用[已废除]

第 205 条 - 禁止妻子的债权人要求分居 [已废除]

第 206 条 - 授予丈夫债权人的股份 [已废除]

第 207 条 - 妻子的义务 [废除]

第 208 条 - 妻子的权利 [已废除]

第 209 条 - 分居影响的终止 [已废除]

第四节 - 传统圣餐

第 210 条 - 对财产的法律共同体的常规修改

第 211 条——婚前缔结的配偶的义务

第 212 条 - 随身物品的管理和享用 [已废除]

第 213 条 - 丈夫的义务 [废除]

第 214 条 - 妻子享有丈夫财产的义务 [已废除]

第五节 - 资产分离制度

第 215 条 - 资产分离

第 216 条 - 圣餐条例的来源 [已废除]

第 217 条 - 资产的管理和享有

第 218 条——享有另一方资产的配偶的义务

第 219 条 — 货物所有权证明

第 220 条 - 圣餐的管理 [已废除]

第 221 条 - 租赁 [已废除]

第 222 条 - 委托给妻子的行政管理 [已废除]

第 223 条 - 共同财产的义务 [已废除]

第 224 条 - 丈夫和妻子签订的义务 [已废除]

第 225 条 - 解除圣餐 [废除]

第 226 条 - 资产的司法分离 [已废除]

第 227 条 - 共同财产的分割 [已废除]

第 228 条 - 动产的撤回 [已废除]

第 229 条 - 在缺少要移除的东西的情况下重复该值 [已废除]

第 230 条 - 对第三方提款的限制 [已废除]

第六节 - 家族企业

第 230 条之二 - 家族企业

第 230 条之三 - 同居者的权利

第一章之二 - 家庭调解员

第七篇 - 关于儿童的地位(第 231-290 条)

第一章 亲子关系推定

第 231 条 — 丈夫的父亲身份

第 232 条 — 婚姻期间受孕的推定

第 233 条 - 一百八十天内婴儿的出生 [已废除]

第 234 条 - 三百天后孩子的出生

第 235 条 - 亲子关系免责声明 [已废除]

第一节 - [婚生子女的地位]

第二章 血缘关系的证据

第 236 条 — 出生证明和拥有身份

第 237 条 - 国家占有的构成事实

第 238 条 - 与出生证明所规定的儿童身份相反的儿童身份不可主张

第 239 条——儿童身份的主张

第 240 条 - 儿童地位的争议

第 241 条 - 法庭证据

第 242 条 — 书面证明原则 [已废除]

第 243 条 - 相反的证据 [已废除]

第 243 条之二 - 亲子关系免责声明

第三章 否认儿童地位的行为以及质疑和投诉儿童地位的行为

第 244 条 - 拒绝诉讼的条款

第 245 条 - 期限的暂停

第 246 条 - 行动的可传递性

第 247 条 - 被动合法化

第 248 条 - 质疑儿童地位的合法性。不受时效限制

第 249 条 - 主张儿童身份的合法性。不受时效限制。

第四章 非婚生子女的认定

第一节 - [自然亲子关系]

第 250 条 — 认可

第 251 条 — 认可授权

第 252 条 - 非婚生子女的监护权及其融入父母家庭的情况

第 253 条 — 不允许承认

第 254 条 - 认可形式

第 255 条 - 对已故儿童的认可

第 256 条 — 不可撤销的承认

第 257 条——限制性条款

第 258 条 — 认可的效果

第 259 条 - 将亲生子女引入婚姻家庭 [已废除]

第 260 条 - 父母的权力 [废除]

第 261 条 - 源自父母认可的权利和义务 [已废除]

第 262 条 — 非婚生子女的姓氏

第 263 条——因缺乏真实性而对认可提出质疑

第 264 条 - 未成年子女的上诉

第 265 条 - 暴力上诉

第 266 条——因司法禁令而对承认提出质疑

第 267 条——行动的可传递性

第 268 条 - 待审措施

第五章 父子关系的司法宣告

第 269 条 - 父子关系的司法声明

第 270 条 - 主动合法化和术语

第 271 条 - 有效合法性和期限 [已废除]

第 272 条 - 司法宣告生育 [已废除]

第 273 条 — 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而采取的行动或禁令

第 274 条——诉讼的可受理性

第 275 条 - 不予受理的处罚 [已废除]

第 276 条 - 被动合法化

第 277 条——判决的效果

第 278 条——授权采取行动

第 279 条 — 维护和教育的责任

第二节 - 关于亲生子女的合法性[已废除]

第 280 条 - 合法化 [已废除]

第 281 条 - 禁止合法化 [已废除]

第 282 条 - 已故子女的合法化 [已废除]

第 283 条 - 后续婚姻合法化的效力和生效日期 [已废除]

第 284 条 - 根据法官命令合法化 [已废除]

第 285 条 - 父母去世后合法化的条件 [已废除]

第 286 条 - 上升者要求的合法化 [已废除]

第 287 条 - 基于婚姻授权书的合法化 [已废除]

第 288 条 - 程序 [已废除]

第 289 条 - 合法化后可以采取的行动 [已废除]

第 290 条 - 法官命令的合法化的效力和生效日期 [已废除]

第八篇 - 成人收养(第 291-314 条)

第一章 - 成年人收养及其影响

第 291 条——条件

第 292 条 - 由于种族多样性而禁止收养 [已废除]

第 293 条 - 禁止收养儿童

第 294 条 — 多名被收养者或收养者

第 295 条——监护人收养

第 296 条——收养同意书

第 297 条 - 配偶或父母的同意

第 298 条 - 收养生效日期

第 299 条 - 被收养者的姓氏

第 300 条 - 收养儿童的权利和义务

第 301 条 - 收养子女资产的权力和管理 [已废除]

第 302 条 - 库存 [已废除]

第 303 条 - 收养人权利的终止 [已废除]

第 304 条——继承权

第 305 条 - 撤销收养

第 306 条 - 因被收养人不配而撤销

第 307 条 - 因收养人不配而撤销

第 308 条 - 检察官推动的撤销 [已废除]

第 309 条 - 撤销的生效日期

第 310 条 - 收养效力的终止 [已废除]

第二章 - 成年人的收养形式

第 311 条 - 同意的表达

第 312 条 - 法院调查结果

第 313 条 - 法院命令

 314 - 广告

第九篇 - 父母的责任以及儿童的权利和义务(第 315-342 条)

第一章 儿童的权利和义务

第 315 条——亲子关系的法律地位

第 315 条之二 - 儿童的权利和义务

第 316 条 - 父母责任

第 316 条之二 - 维护竞争

第 317 条 - 父母之一的障碍

第 317 条之二 - 与长辈的关系

第 318 条 - 放弃父母的家

第 319 条 - 儿童的不当行为 [废除]

第 320 条 - 代表和管理

第 321 条 - 任命特别策展人

第 322 条 - 不遵守前述规定

第 323 条 - 父母禁止的行为

第 324 条 - 合法使用权

第 325 条 - 法定用益权固有的义务

第 326 条 - 合法使用权的不可剥夺性。对水果执行死刑

第 327 条 - 只有父母之一的合法使用权

第 328 条-再婚

第 329 条 - 合法使用权终止后的财产享有

第 330 条 - 丧失对子女的父母责任

第 331 条 - 父母权力传递给母亲 [已废除]

第 332 条 - 恢复父母责任

第 333 条 - 父母对子女有偏见的行为

第 334 条 — 免职

第 335 条 - 重新允许行使管理权

第 336 条 - 行为合法化

第 336 条之二 - 聆听小调 [已废除]

第 337 条 - 监护法官的监督

第二章 分居、解除关系、民事效力终止、婚姻无效、婚姻无效或非婚生子女相关诉讼结果后行使父母责任

第 337 条之二 - 适用范围

第 337 条之三 - 关于儿童的措施

第 337 条之四 - 单亲监护权和反对共同监护权

第 337 条之五 - 审查有关儿童监护权的规定

第 337 条 sexies - 家庭住宅的分配和居住要求

第 337 条之七 - 有利于成年子女的规定

第 337 条八项 - 法官的权力和未成年人的听证会 [已废除]

第 338 条 - 对未亡母亲施加的条件 [已废除]

第 339 条 - 未出生孩子的监护人 [已废除]

第 340 条 - 母亲再婚 [废除]

第 341 条 - 新丈夫的责任 [已废除]

第 342 条 - 非雅利安人父母的再婚 [已废除]

第9篇之二 - 防止家庭虐待的保护令(第 342 条之二 - 342 之三)[已废除]

第 342 条之二 - 防止家庭虐待的保护令 [已废除]

第 342 条之三 — 保护令的内容 [已废除]

第十篇 - 保护和解放(第 343-399 条)

第一章 未成年人保护

第 343 条 - 开启保护

第一节 - 监护法官

第 344 条 - 监护法官的职能

第二节 - 监护人和监护人

第 345 条 - 向监护法官报告

第 346 条 - 监护人和监护人的任命

第 347 条 - 保护多个兄弟姐妹

第 348 条 - 选择监护人

第 349 条 - 监护人宣誓

第 350 条 - 监护办公室无行为能力

第 351 条 - 监护办公室的豁免

第 352 条 - 根据要求进行豁免

第 353 条 - 豁免请求

第 354 条 - 委托援助机构提供保护

第 355 条-Proputer

第 356 条 - 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捐赠或遗嘱处置

第三节——监护权的行使

第 357 条 - 监护人的职能

第 358 条 - 未成年人的义务

第 359 条 - 未成年人的不当行为 [废除]

第 360 条 - 监护人的职能

第 361 条 - 紧急措施

第 362 条-库存

第 363 条 - 创建库存

第 364 条 - 库存内容

第 365 条 - 公司库存

第 366 条 - 由特别策展人管理的物品

第 367 条 - 监护人的债务或债权声明

第 368 条 — 省略声明

第 369 条 - 证券和证券的存管

第 370 条 — 库存前管理

第 371 条 - 有关教育和管理的规定

第 372 条 — 资本投资

第 373 条 - 无记名证券

第 374 条 - 监护法官的授权

第 375 条 — 法院的授权 [已废除]

第 376 条 - 货物销售

第 377 条 - 未遵守前述条款规定的行为

第 378 条 - 监护人和监护人禁止的行为

第 379 条 - 免费保护

第 380 条 - 行政会计

第 381 条 - 押金

第 382 条 - 监护人和监护人的责任

第四节 - 监护人职务的终止

第 383 条 - 免职

第 384 条 — 监护人的解除和暂停

第五节 - 决算收益率

第 385 条 - 决算

第 386 条 — 账户的批准

第 387 条 — 与保护有关的行动的规定

第 388 条 - 自账户批准之日起一年内禁止签订协议

第 389 条 - 监护权登记册

第二章 论解放

第 390 条 - 依法解放

第 391 条 - 根据监护法官的命令释放 [已废除]

第 392 条 - 解放者馆长

第 393 条 - 策展人丧失行为能力或被免职

第 394 条 - 被解放者的能力

第 395 条——策展人拒绝同意

第 396 条 - 不遵守先前的规则

第 397 条 — 被授权经营商业企业的自由人

第 398 条 - 撤销解放 [已废除]

第 399 条 - 广告 [已废除]

第 11 篇 - 隶属关系和任务(第 400-403 条)

第 400 条 - 未成年人援助条例

第 401 条 - 规则的应用限制

第 402 条 - 监护权赋予护理机构

第 403 条 - 公共当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干预

第 12 篇 - 对全部或部分被剥夺自主权的人的保护措施(第 404-432 条)

第一章 支持管理

第 404 条 - 支持管理

第 405 条 - 任命支持管理员的法令。任务期限和相关广告

 406 - 主题

第 407 条 — 程序

第 408 条 - 选择支持管理员

第 409 条 - 支持管理的效果

第 410 条 - 支持管理员的职责

第 411 条 - 适用于支持管理的规则

第 412 条 - 受益人或支持管理人违反法律或法官规定的行为

第 413 条 - 撤销支持管理

第二章 关于停职、取消资格和自然丧失行为能力

第 414 条 - 可被取消资格的人员

第 415 条——可能丧失行为能力的人

第 416 条 - 未成年人最后一年的禁学和取消资格

第 417 条 - 请求禁赛或取消资格

第 418 条 - 司法机关的权力

第 419 条 - 调查手段和临时措施

第 420 条 - 最终关押在精神病院 [已废除]

第 421 条 - 禁赛和取消资格的生效日期

第 422 条 - 监护人和临时策展人的终止

423 - 广告

第 424 条 - 对残疾人的禁止和监护保护

第 425 条 - 残疾人经营商业企业

第 426 条 - 任职期限

第 427 条 - 被禁止和残疾人实施的行为

第 428 条 - 由无能力理解或意志的人实施的行为

第 429 条 - 撤销禁赛和取消资格

 430 - 广告

第 431 条 - 撤销判决的生效日期

第 432 条 - 取消禁令判决的资格

第 13 篇 - 食物赡养(第 433-448 条之二)

第 433 条 - 义务人

第 434 条 - 亲属之间义务的终止

第 435 条 - 父母和亲生子女的义务 [已废除]

第 436 条 — 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的义务

第 437 条 - 受赠人的义务

第 438 条 - 食物的测量

第 439 条 - 兄弟姐妹之间赡养费的计量

第 440 条 - 终止、减少和增加

第 441 条 - 债务人的竞争

第 442 条 - 权利方的竞争

第 443 条 - 食品管理方法

第 444 条 - 履行赡养费

第 445 条 - 赡养费的生效日期

第446条-临时津贴

第 447 条 - 不允许转让和补偿

第 448 条 - 因债务人死亡而终止

第 448 条之二 - 因丧失对子女的父母责任的人而终止

第 14 篇 - 公民身份文件(第 449-455 条)

第 449 条 - 公民身份登记册

第 450 条 - 公民身份登记册的公开

第 451 条 - 文件的证明力

第 452 条 - 登记册缺失、损坏或丢失

第 453 条 - 注释

第 454 条 - 更正 [已废除]

第 455 条 — 纠正判决的效力


翻译由 米兰CTU翻译协会 通过AI完成

来源 Brocard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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